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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4部分:共享评价》国家标准正式发布
该标准主要包括范围、规范性用文件、术语和定义、评价内容和要求、评价方法等内容,旨在推进政务数据高效有序共享,深化政务数据开发利用,提升政务数据共享的规范性、实效性和创新性,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5项一级指标、22项二级指标和多项三级指标,各级指标权重可根据各地、各部门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。该标准在编制过程中,调研了多个行业、地方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中遇到的问题和成功经验,并在贵州、上海、广西等地区的大数据管理部门进行了验证。该标准适用于各地、各部门政务数据共享评价,以及省级及以下政务数据共享管理部门开展本地区共享评价。